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雷皓明/「待轉大富翁」拒絕盤查被抓警察行私法正義?

▲面對網路上的攻擊言論,你可以分別從刑事與民事途徑來捍衛自己的權利,對抗用鍵盤殺人的酸民。(圖/視覺中國CFP)

雷皓明/外遇僅告第三者縱容另一半出軌告不成通姦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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吳宗憲這次的案件裡還有一個爭議。據報載,吳宗憲表示,如果網友付不出和解金,那就公開(到節目上)道歉才願意撤告。這種類似把加害者推到公眾前面公審,有點類似過往民間習俗的「洗門風」。過往法院針對洗門風的這種條件或道歉手段,有些會認為對於名譽的回復無濟於事,或者是認為強迫他人在某定點道歉違反民法第72條善良風俗,本案吳宗憲能不能要求加害者到螢幕前道歉,就是個有趣的問題。



黃曙光說,到現在仍堅持依法依約,如果提前跟慶富解約,國軍要賠償更多金額,會造成更大後遺症。他說,慶富跟銀行團借款205億,好好去做會成功,但是因為財務問題,卻今天的困擾,困擾了國軍與社會大眾。

但「有無出軌」牽涉我國傳統的忠貞道德,到底算不算私領域,實務上一直沒有定論,過往有的法院認為如果涉及刑法通姦罪,就不是單純的私德問題,所以有依刑法310條第3項但書主張免責的空間。而且,從吳宗憲本人的身分地位屬於當前大牌藝人,針對其言行的評論也有落入可受公評的空間(刑法311條第3款),所以民眾的批判可能不會成罪。

POPO原創新秀作家 央央 一段抽絲剝繭的青春祕密追尋

當愛情褪去一切甜美,餘下的,僅是寂寞的滋味。

我在寂寞裡等一個人,
我很慶幸,等到的是你。

我是陶子茉,卻又不是陶子茉。

升上高二的那年暑假,一場車禍令我失去了記憶。
每個人都告訴我,陶子茉是多麼完美無缺,
不僅成績優秀,還有一個同樣出色的男朋友,沈一宇。

可是為什麼我卻覺得那不是我?
不管怎麼努力念書,成績也只是差強人意,
不管沈一宇對我再好,我卻怎麼樣都無法適應他的擁抱。

我痛苦地想要逃離這個根本不屬於我的人生,
直到遇見周予寂,在他面前,我終於得以展現真實的自己。
我貪心地期盼,他能永遠陪在我身邊,為我驅散寂寞,
然而,他心中卻存在著另一個女孩的身影……

刑事上,無端的辱罵可能構成刑法309條公然侮辱罪,而惡意的批評則可能構成刑法310條加重誹謗罪,加重的理由在於以文字為之。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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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在我看來,雖然一切的污辱、誹謗都是發生在網路,公開又流傳容易,但這樣的基礎不一定足以讓法官願意承認這樣的條件。舉例來說,由罵人的網友在自己的臉書公開道歉,或者是道歉後讓原告截圖公布在自己的臉書上,其實都不失為一種足夠公開的道歉方式。說穿了,讓鍵盤酸民到螢幕前,不只是讓自己「被道歉」,真正的意義可能是讓他們曝光在螢幕前給大家公審,這一部分的目的,我認為現在的法官應該還是會抱持著保守的態度,不會輕易承認。

    雷皓明/反制租霸!留置權讓你扣留物品當賠償



    就算假設被罵的女大生確實有精神疾病,但這事根本無關公共事務,僅僅是該名女大生的個人特質,屬於私德、私領域的範圍,所以無法主張刑法310條第3項免責;另外,女大生也不是公眾人物,對她個人的特異體質、身體疾病的討論也沒有可受公評的空間了,所以成立公然侮辱與加重誹謗罪,不能主張免責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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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民事途徑上,可以依照民法184條、195條請求名譽權受損的損害賠償可以一併提起刑、民兩途徑的權利救濟,不需要擇一,而且依照目前的實務見解,民事法院跟刑事法院的判決是互不拘束的,因此,就算提起刑事公然侮辱、誹謗罪的部分無法得到檢察官、法官的認同,也有可能在民事賠償這一途上獲得正義的實現。

    網路上到底有怎樣的網路禮儀?這是現在社群網路興盛過程中極為重要的一個問題。我曾聽過一個相當不錯的說法,也跟大家分享:「你在現實中不會對別人說的話,就不要在網路上對別人說」。





    只不過,刑法針對毀損名譽罪有兩個重要的免責事由:



    作者: 央央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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